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總則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與發展而聯合起來的群團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中國婦女是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力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婦女觀,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團結、引導廣大婦女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婦女發展道路,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自覺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發揮黨開展婦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階級基礎和婦女群眾基礎。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在新時代擔負著團結引導各族各界婦女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以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工作主線,以聯系和服務婦女為根本任務,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為基本職能。
第一章 任務
第一條 組織引導婦女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凝聚婦女。
第二條 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注重發揮婦女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作貢獻。
第三條 代表婦女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制定,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推動保障婦女權益法律政策和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的實施。
第四條 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有關建議,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處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行為,為受侵害的婦女兒童提供幫助。
第五條 教育引導婦女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全面發展。
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推動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營造有利于婦女全面發展的社會環境。宣傳表彰優秀婦女典型,培養、推薦女性人才。
第六條 教育引導婦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組織開展家庭文明創建,支持服務家庭教育,傳承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推動形成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七條 關心婦女工作生活,拓寬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建設服務陣地,發展公益事業,壯大巾幗志愿者隊伍,加強婦女之家建設。聯系和引導女性社會組織,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協作,推動全社會為婦女兒童和家庭服務。
第八條 鞏固和擴大各族各界婦女的大團結。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海外華僑華人婦女、婦女組織的交流合作,推進現代化建設和祖國和平統一。
第九條 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和婦女組織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進友誼、促進合作,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貢獻。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條 婦女聯合會實行全國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和團體會員相結合的組織制度。
婦女聯合會的地方和基層組織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婦女聯合會雙重領導。
婦女聯合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全國和地方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由同級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婦女聯合會基層組織的領導機構由同級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選舉或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產生,應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先采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再進行等額選舉。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應執行婦女大會、婦女代表大會和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婦女聯合會的有關活動,密切聯系和服務婦女群眾,反映婦女需求,努力開展婦女工作。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可隨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有關婦女工作的情況、問題,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增補委員。執行委員中專職婦女工作者離開婦女工作崗位后,其執行委員職務自行卸免,替補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婦女聯合會,設區的市、自治州婦女聯合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婦女聯合會,地區(盟)婦女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業務部門。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七條 婦女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國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討論、決定全國婦女運動方針、任務及重大事項;
(二) 聽取、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 修改《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四) 選舉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
第十八條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并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人事安排事項。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專兼職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定期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下設書記處,由常務委員會推選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一條 婦女聯合會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等建立地方組織。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是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執行委員會。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地方各級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討論、決定本地區的婦女工作任務;
(二) 聽取、審議和批準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 選舉同級婦女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在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婦女聯合會的決定和同級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定期向上級婦女聯合會報告工作,討論并決定本地區婦女工作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同級常務委員會召集。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專掛兼職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地方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定期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二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在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建立基層組織。
第二十六條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應當建立婦女聯合會。
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專兼職副主席若干人,必要時可選舉常務委員若干人。
第二十七條 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建立婦女委員會或婦女工作委員會。
婦女委員會由本單位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至五年。婦女委員會全體會議推選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負責日常工作。婦女工作委員會委員由婦女代表協商產生。
第二十八條 在居住分散的農村山區、牧區,農、林、漁場,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專業市場等女性相對集中的地方應建婦女組織,組織形式從實際出發靈活設置。
第六章 團體會員
第二十九條 企業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及其以上各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是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條 凡在民政部門注冊登記的以女性為主體會員的各類為社會、為婦女服務的社會團體,自愿申請,承認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或當地婦女聯合會同意,可成為婦女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十一條 婦女聯合會應加強同團體會員的聯系,幫助和支持團體會員開展工作。團體會員應接受婦女聯合會業務指導。
第三十二條 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二) 宣傳和執行婦女聯合會的決議;
(三) 向婦女聯合會反映婦女情況,匯報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執行有關工作任務;
(四) 向婦女聯合會推薦優秀婦女人才。
第三十三條 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婦女聯合會的有關活動;
(二) 對婦女聯合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三) 團體會員的負責人參加或列席同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會議。
第七章 婦女聯合會的干部
第三十四條 婦女聯合會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的方針,貫徹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任人唯賢,堅持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好干部標準,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熱愛婦女工作、具備履職能力、受到婦女信賴的婦女聯合會干部隊伍。
第三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應拓寬干部來源渠道,吸收各方面優秀人才到婦女聯合會工作,優化干部隊伍結構,增強廣泛性、代表性,建設專職、掛職、兼職相結合的符合群團組織特點的高素質干部隊伍。
第三十六條 婦女聯合會干部應當做到:
(一) 政治堅定。帶頭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方針政策。
(二) 勤奮學習。學習法律政策、科學文化和婦女工作業務等知識,不斷提高綜合素質和實際工作能力,增強群眾工作本領。
(三) 忠于職守。開拓創新,勇于擔當,真抓實干,在組織、引導、服務婦女和維護婦女權益方面,努力做出實績。
(四) 作風扎實。深入調查研究,密切聯系婦女,增強群眾意識,增進群眾感情,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五) 遵紀守法。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依法辦事,廉潔奉公。
第三十七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成為培養和輸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應加強干部的培養,重視培訓工作,加強培訓基地建設。婦女聯合會干部應合理流動。婦女聯合會應經常向各方面推薦輸送優秀女干部,特別要注意培養推薦輸送少數民族和年輕女干部。
第三十八條 地方婦女聯合會主要負責人應參加或列席同級黨委有關工作會議。
鄉鎮、街道婦女聯合會主要負責人可列席同級黨委有關會議。
第三十九條 婦女聯合會應承擔對下一級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的協助管理職責。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人選應事先征求上一級婦女聯合會的意見,選舉結果報上一級婦女聯合會備案。
縣以上婦女聯合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時間不超過兩屆。
第八章 經費及財產
第四十條 婦女聯合會的行政經費、業務活動和事業發展經費,主要由政府撥款,提供經費保障,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長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四十一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依法接納熱心婦女兒童事業的國內外人士及組織的資金和其他物品的捐贈,并依法管理,接受監督。
第四十二條 國家交各級婦女聯合會占有、使用的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調撥。婦女聯合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其隸屬關系不得隨意改變。
第九章 會徽會旗
第四十三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徽為圓形,由漢字“女”和英文“WOMAN”的第一個字母“W”經藝術造型構成,象征著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和中國婦女的進步、發展,象征著中國婦女和各國婦女的友誼、團結。
第四十四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旗的旗面為紅色,左上角綴有黃色會徽。
第四十五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會徽會旗是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的象征和標志,應當按照規定制作和使用。
會徽會旗的制作標準,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規定。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會徽會旗,可在婦女聯合會辦公地點、活動場所、會場懸掛,會徽也可作為徽章佩戴。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英文譯名是“All-China Women's Federation”,縮寫為“ACWF”。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